宗盛公司就反诉辩称:滕头公司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滕头公司陈述因宗盛公司延误导致其领取工程款时间,我方证据证明很早之前就已经要求滕头公司支付款项,至于审计中第三方认为资料不合要求不是我方责任。
花山谜窟公司就反诉陈述,滕头公司在反诉中没有将我司作为被告,至于滕头公司与原告之间什么关系,我司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本院结合庭审举证及质证,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0日,花山谜窟公司(甲方)与滕头公司(乙方)就黄山市花山谜窟景区景观工程设计、采购、施工项目工程总承包事项签订《黄山市花山谜窟景区景观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总承包合同),约定花山谜窟公司将前述工程发包给滕头公司总承包施工,合同价暂定为54000000元,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年11月20日,滕头公司(甲方)与宗盛合同(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a),合同编号:zb-gccb-2019-019号**f110,分包合同中约...(本文书还有3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