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人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合计人民币35321.76元(4955.16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21819.6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837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31日9时39分左右,被告许**驾驶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鲁n×××**)(以下简称1253号车)沿22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28国道3046公里处时,撞到同方...(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