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毛*、姜**、中国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綦鲁彬,被告毛*、姜**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中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4380.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5466.5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25日16时5分许,毛*驾驶鲁g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18省道中心线东侧第一条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毛子埠村丁字路口处向西左转弯时,与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v8****号两轮摩托车顺行在后超车时相撞,致车辆损坏,王*当场死亡。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文书还有2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