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通用条款第十二条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8%,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即罚息年利率为10.4%,暂计至2021年12月24日,利息11422.18元、罚息2930.35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计算);2.判令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周**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提交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授信额度:200000元,授信期限:48个月。一、主合同签订情况:1.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9月...(本文书还有1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