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圆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2014年5月6日因被告经营所需,经双方对账截至出具借条之日止,被告借原告70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支付利息7万元,本金及其他利息部分至今尚未支付。该款项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计利息1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民事代理费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2...(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