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罗**、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正式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之法定代理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告某上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赔偿原告罗**各项损失2856856.52元(已扣除被告方垫付的78000元);2.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罗**变更诉讼请求为1858396.21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8日,被告罗**驾驶xxx号车在潭三线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主村湘岭路段,与同方向行人罗**发生碰撞,造成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xxx号车为罗**所有,在人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原告罗**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审理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以证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被告罗**、原告罗**分别负事故主、次责任的事实。
2.保单、行驶证、驾驶证各1份,以证明肇事车辆投保情况的事实。
3.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报告单、费用清单一组,以证明原告受伤治疗及花费医疗费的事实。
4.医疗费发票1组,以证明原告受伤后支出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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