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周*1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周*2由被告抚养。3、博乐市锦绣a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由被告父母赠与,现市值约为45万)由被告所有,车牌为×××,大众高尔夫嘉旅型号小型(购于2017年,17万购买)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自由恋爱与被告相*,2014年12月12日领取结婚证。2016年12月**日生下长子周*1,2019年6月**日生下次子周*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情绪控制。被告欠下巨额不明去向债务,曾先后多次抵卖原告结婚陪嫁首饰,并在原告不知...(本文书还有1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