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支付原告付**劳务工资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承建垫江集美金科项目的木工班项目,被告雇请原告为其从事管理,原告为被告管理了一个多月,原、被告进行口头结算,原告的工资是15000元,被告支付了5000元,尚*原告10000元,且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证实了被告承认尚*原告工资10000元,现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工资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对原告举示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因...(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