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农村**************诉被告深圳市鑫************、肖*、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与被告产生纠纷,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鑫************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284万元及利息、复利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33,906.67元、罚息260元、复利188.78元,2021年10月12日之后的罚息以拖欠本金284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拖欠利息33,90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肖*、李**被告深圳市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文书还有2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