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诉前调解未成,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康**返还原告借款198689元及利息暂计4600元(利息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4600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运费结算后转化为借款,被告康**于2023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原告借款199189元,注明还款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然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