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7年10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保深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荣**的全部诉讼请求;2.荣**、刘**承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荣**辩称:刘**的肇事车辆粤b×××××号在人保深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机动车事故...(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