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第*********与被告连**(衡*)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衡*)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500元,并支付利息596.44元(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算,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245.8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利息为350.6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连**(衡*)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广州市第*********...(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