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某********(以下或简称“某某材料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以下或简称“某某电器公司”)、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电器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6616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lpr利率的4倍计算);2、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电器公司、伍**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某某材料公司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供销合同》、对账单、《承诺及担保函》...(本文书还有1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