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次交通事故中,何**负全部责任,由于其驾驶的鄂a9****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某乙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胡**在医疗费项下损失1800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24491.83元,总计42491.83元,还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胡**56666.89元(74666.89元-18000元)。
鉴定费12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何**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由其将鉴定费赔偿给胡**,由于其诉前已经赔付胡**25178.86元,故胡**还应返还其23978.86元(25178.86元-1200元),此款,直接由某乙公司支付给何**。
某甲公司要求从保险赔偿款中优先支付其为胡**垫付医疗费40000元,原、被告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尊重,该款项,由某乙公司直接支付给某甲公...(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