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北京宏世**********(以下简称宏世易达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以下简称西辛峰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昌****************(以下简称西辛峰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昌**************(以下简称西辛峰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二原告侯**、宏世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马**,三被告西辛峰经济合作社、西辛峰股份合作社、西辛峰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宏世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损失,共计907396元;2.三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100000元;3.三被告赔偿原告综合补助(500元/㎡)及搬家费(25元/㎡),共计629364.75元;4.西辛峰经济合作社、西辛峰股份合作社返还原告租金及管理费124667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评估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2003年8月1日,侯**作为北京苞蕾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苞蕾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西辛峰经济合作社签订《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后者经上级部门批准在本村建立西辛峰工业区,原告承租工业区内的七区8号厂房及土地,占地面积2430平方米,建筑面积432平方米,租赁期限20年,2003年起至2023年止,并约定乙方在租赁的厂房场地内扩建的厂房归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为经营所需,...(本文书还有6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