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肖**与被告石河子北*************(以下简称北泉公司)、被告吴**、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冯*、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北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李**、被告吴**、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被告吴**支付劳务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2400元(60000元×6%÷12个月×8个月,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14日)、索款损失200元;2.判令被告北泉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张*签订《施工协议》一份,原告带人为被告承建的石河子监狱一、四监区外墙保温一体板工程提供劳务。2016年12月14日,经对账,被告张*...(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