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平安银行**********、薛**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粤03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贷贷平安专用),合同约定了原告为被告提供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信用贷款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个人信用额度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金额以原告终审意见为准且原告可以适时调整;额度期限采用上限管理且最长不超过十年,具体额度期限以原告终审意见且原告可以适时调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起始日期必须在额度期限内,且终止日期不可以超出额度期限;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且最好不超过日利率0.06%,并按借款实际天数计息;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金额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在原告审查通过以后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贷款出账凭证为准;额度项下单笔贷款还款方式为净息还款:按日计息,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每月结息日根据额度获批日期由原告系统自动生成,具体结息日以原告通知为准,最后一次结息日与贷款到期日之间发生的利息,在贷款到期日利随本清;被告应在每个...(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