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公司诉被告天津公司、万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公司、万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方*原告支付票据款1344677.10元;2、要求被告方支付以1344677.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从2022年8月4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5日的利息31748.39元;3、上述票据款及相关利息共计1376425.49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根据原告与被告天津公司双方签订的《广州万达城四期项目c3地块中央空调(海信...(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