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史**与被告刘*、晋中市小********(以下简称“小篮子公司”)、山西力盛*********(以下简称“力盛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晋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刘*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8月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晋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焦**参加诉讼。原告李**、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小篮子公司及力盛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第三人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史**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立即归还原告本金450万元,以及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6月底的利息286万元,共计736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9年7月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