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诉被告佛山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90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4901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22年11月26日向被告供应了20160个功率管,单价为5元,价值100800元,在2022年12月8日又向被告供应了9840个功率管,单价为4.9元,价值48216元,合计149016元。上述货物均由被告的员工甘晓梅进行收货签名确认。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没有支付上述货款。...(本文书还有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