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上诉人大连市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大连市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长期不能入住的费用8000元(2022/7/1-2022/10/31)。3、判令恢复原状及二次拆除吊顶的各项费用1600元。事实与理由:依据《民法典》规定,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征用个人住宅时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出于生命安全考虑,我们从7月初到10月末房屋一直空置,因此要求赔偿8000元闲置费用(2,000元/月)。一审中已提供图片,证明为了安装自来水管线进行的拆除,且恢复的时候,2022年4月8日原告联系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都拒绝承认答应过给恢复原状。原告自己为生活居住已经进行恢复,人工加料1600元。卫生间因自来水公司安装的管线产生冷凝水,被迫进行二次吊顶拆除,至今未恢复,自来水公司找专业的...(本文书还有3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