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舟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被告人保舟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起诉称,因原告驾车与被告李**发生碰撞,造成被告李**受伤,原告垫付了被告的经济损失15951.08元,该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舟山分公司赔偿,故请求判令:1.被告人保舟山分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5951.08元;2.被告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李**答辩称,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原告作为本起事故的侵权方,理应对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已经对其损失进行了赔偿,至于原告赔偿其的款项能否从保险公...(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