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0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某*********(以下简称“东江某某置业公司”)、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24)赣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江西省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判决。二、结合整个案件过程来看,本案不是简单的购房人未付购房款导致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1、早在2019年,被上诉人张**就跟上诉人陈**说过其有案涉的商铺和写字楼,陈述是其在公司分到的商铺和写字楼,并询问上诉人是否愿意以案涉房产来抵销所欠的工程款。说明当时被上诉人张**自2019年就已经享有对案涉商铺和写字楼的处置权,否则其无权也不可能出卖该商铺和写字楼。2、在另案上诉人与某戊公司、张**执行案件过程中,案外人谢**向安远县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其与被上诉人张**签订的《定金协议》(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商铺转让协议书》(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由谢**与谢*男签订的《商业租赁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22年2月...(本文书还有5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