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上诉请求:1.改判但**赔偿黎**损失140631.61元;2.本案诉讼费由但**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黎**的工期延误损失应为140782.8元。但**是长期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对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资质等问题有注意义务,若因但**缺乏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时,则是但**违反了自身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存在全部过错,应当赔偿黎**的全部损失。一审判决计算的工期延误损失为28800元,计算公式所适用的面积、月租金标准、期限均有误。首先,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案涉工程三间房屋的投影面积分别为393.07平方米、393.07平方米、387.05平方米,面积合计1173.19平方米,并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900平方米,一审判决计算工期延误损失时参照的面积少算近30%。其次,一审判决参考相应区域大良东康花苑片区“楼房型村屋”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房屋的月租金标准错误。案涉工程建设的房屋不是村屋,而是带电梯的别墅。16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过低,应按30元/平方米计算。再次,一审判决对于工期延误只计算2个月错误,因为但**在撤场时已经延误2个月,且工程尚未完工。根据一审判决的认定,但**完成的工程量仅为约定的60.12%,即剩余近40%的工程尚未完成。工期延误期限应当计至工程实际完工之日。因此,考虑到未完成的剩余40%工程,工期延误期限应再增加2个月,即总延误工期为4个月,工期延误损失为140782.8元。二、桩基础增加费用16200元应由但**赔偿给黎**。但**布桩错误,且黎**在一审时已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称“未能就此证明系因但**所布桩位错误造成的”错误。案涉工程房屋的首层南向承重柱和外墙体相对于**层外墙体垂直投影线有1.44米距离的退缩,首层退缩部分的基底范围是不需要打桩,桩基础设计图纸也显示这部分无须打桩,黎**在一审时已向法院提供桩基础设计图纸。而预制桩位置基础开线、布桩位...(本文书还有8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