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2民初****号;2、该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李**负担。主要的事实与理由是:其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基础事实认定不清。第一,在一审审判过程中,李**承认了与其之间存在多次借贷,且李**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在之前的多次借贷中不存在利息,而本次借贷中又约定了利息,该情况与李**所述双方之间的...(本文书还有2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