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益阳大汉*********(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湖南明达********(以下简称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卜**,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益阳印***小区**栋**栋桩基础工程项目欠付的工程款1199776元及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工程款违约金296511元(并以11997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益阳印***小区**栋**栋建设工程进度款延期利息1911825.93元,欠付的工程款477068.84元及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工程款利息118313.07元(并以477068.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分包工程配套费71398.52元,退还工程保修金955361.8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益阳印象1**栋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利息34855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经原、被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委托书》:被告将其开发的“益阳印象”房产项目中的11号栋及12号栋,按照第三人总承包合同条款的同等条件分解出来给承包给原告,被告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原告分四次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交付被告,...(本文书还有5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