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甄**、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被告某某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原告张*赔偿损失135700.59元;2.判令被告中国某某****************在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原告张*赔偿损失164805.32元。后原告张*申请撤回第一项部分诉讼请求,并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原告张*赔偿损失135700.59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7日,被告张*驾驶粤j4××**号小型轿车由凯龙湾往迳头小学,当天08时28分,其驾车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开平市三埠区××路建设局路段人行横道处遇原告张*由右往左步行通过时发生碰刮,致原告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27420.5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106天=10600元;3、后期拆内固定:10000元;4、护理费:150×106天×1人=15900元;5、交通费:30元×106天=3180元。被告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按100%计算,医疗费为:127420.59元+10600元+10000元=148020.59元;伤残赔偿金为:15900元+3180元=19080元;被告中国某某...(本文书还有7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