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于*、韩**与被告韩**、韩**、第三人韩**、薄*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韩**及韩**、韩**、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韩**,第三人薄*及韩**、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第三人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于*、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按出资出料比例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x村x号的11间房屋;分割方案为韩**、于*分得11间房屋中的7间,具体见图纸标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韩**与于*为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韩**,次女韩**,长子韩**,次子韩**。韩**为城镇居民户口,于*为农业户口。上世纪七十年代,于*与其子女共为一户,于*以户主身份向独...(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