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陆*、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联合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01.38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3,000元(50元/天×60天)、误工费30,252元(7,563元/月×4月)、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50%的赔偿责...(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