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煤江南**********与被告广东国基******(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佛山丽舍********(以下简称丽舍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被告国基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福建六建******(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晟、张**、被告国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国基公司签定的《佛山南海*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佛山南海*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佛山南海*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2.被告国基公司向原告支付基坑支护工程款及零星工程款和其他相关费用23107145.9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929446.69元(违约金以23107145.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本文书还有19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