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晟伟业公司与昶弘达公司、民乐国衡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1)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昶弘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晟伟业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05873.66及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资金占用费272802.68元,共计870230.66元;二、驳回中晟伟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7日作出(2024)甘0105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本案执行过程中,昶弘达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晟伟业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晟伟业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雷**、张**、陈**、王**为(2024)甘0105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甘010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中晟伟业公司要求追加雷**、张**、陈**、王**为(2024)甘0105执****号案件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中晟伟业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本案诉讼。中晟伟业公司与昶弘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债...(本文书还有4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