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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豫1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5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太平财产***********因与被上诉人苗**、冯**、商*市联***********、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太平财产***********上诉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商*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被上诉人苗**500000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苗**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所花费的费用,上诉人不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司机冯**将被上诉人苗**撞伤后,驾车逃逸,违反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约定,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因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上诉人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保险赔偿责任。二、上诉人已经将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尽到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该事故涉案车辆被保险人(投保人)为商*市联***********,在签订投保单时,商*市联***********明确表明已经收到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且投保人的负责人在投保单签署“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在投保人签章处加盖有业务专用章。足以证明投保人对被投保人尽到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被被保险人具有法律效力。三、被上诉人苗**事故发生前患有因脑瘫引起的重度智力缺陷和肢体障碍疾病,自身无劳动和抚养能力,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上诉...(本文书还有663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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