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陆**、合肥即日*******(以下简称即日达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合肥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平安财险合肥第二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即日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即日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平安财险合肥第二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即日达公司、平安财险合肥第二支公司赔偿许**医疗费2025.68元、误工费10528元、施救费11600元、货物损失27500...(本文书还有2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