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华惠******(以下简称华惠建设公司)、王**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佛士*********(以下简称佛士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7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惠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9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追加案外人夏天为本案共同被告,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受案外人夏天雇佣在案涉工程项目从事相关工作。被上诉人主张的拖欠工资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工资金额是否正确,案外人夏天作为雇主应当依法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均未向一审法院申请将案外人夏天追加为共同被告,且一审法院也未依职权追加案外人夏天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案外人夏天拖欠被上诉人工资的事实以及工资金额成立,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表打印件系真实有效证据,且认定上诉人掌握被上诉人工资表原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卢丽系上诉...(本文书还有5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