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保宁波公司)与被告朱*、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朱*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530元;2.判令被告人保宁波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太保宁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被告人保宁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朱*未到庭答辩。
被告人保宁波公司答辩称,对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意见,涉案×××车辆在被告处仅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仅需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3...(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