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某公*(以下简称某*某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被告某*某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某*某房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某*某房装修押金人民币壹万元整;3、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号**年8月31日双方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已经履约完毕。现被告一直未退还所述押金,原告多次讨要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被告某*某公*辩称:被告未向原告返还案涉款项是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结清综合服务费及租金等的情况下才可以返还,现在原告尚拖欠被告房屋占有使用费100273.02元及综合服务费3724元未付,故此被告有权拒绝返还案涉款项。
根据当事人的诉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