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甲**、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浙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甲**没有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错误。申请人认为,甲**自愿加入乙**偿还申请人的债务当中,属于债务加入,应对申请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1.原审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调解情况说明书》中,申请人杨*已经作为调解协议书的一方与二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同意甲方直接支付给工人。疫情原因表示短期内支付完困难,要求在22年底前全部付清,每月按期支付。”三方已就乙**欠付的材料款,达成“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甲**加入了偿还申请人货款的债权债务当中,故甲**应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五、回单详情等三份证据可以看出甲**已经按照《××调解情况说明书》的约定认可了欠付申请人的款项数额并用实际支付的行为表明其愿意履行对申请人的支...(本文书还有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