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向施某偿还的借款及利息人民币32,234.00元(其中本金28,400.00元,利息3,834.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分,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偿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原告蒋**、被告王**、案外人石某2016年合伙经营货运车辆运输,三方合伙结束后2017年初结算,每人赔款人民币28,400.00元。因合伙期间原告投入多,石**被告王**每人应向原告支付28,400.00元。但因石某、被告王**当时无钱给付,均同意等额为原告对案外人施某的负债,原告与石某于2017年3月5日分别为施某出具欠据,其中石某欠据...(本文书还有2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