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51509092。
3.申请日期:2020年11月23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3506):广告设计、市场分析等。
二、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的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本文书还有47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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