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的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温**及其辩护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温**与被害人张**等人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弄旁的小饭店调解其各自的亲友陈**与张**之间的矛盾,期间被告人温**对被害人张**产生不满,遂持菜刀砍伤张**的右臂。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右上臂屈侧及右上臂中段外侧皮肤软组织裂创,构成轻...(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