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并判决被告自2023年9月23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务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13日期间,被告因在通辽做生意周*及承包工程等需要,自原告处陆续借款200000元,经核对属实后,于2023年9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被告承诺所借款项在2023年9月22日前全部归还。若不能按时偿还,被告同意按照月利率1.28%承担利息。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本文书还有2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