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嵇**、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盐城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某某保险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嵇**、某某保险盐城公司赔偿损失205849元;2.诉讼费由嵇**、某某保险盐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9日,嵇**驾驶的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我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该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保险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我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致损失至今未获赔偿。
被告嵇**未作答辩。
被告某某保险盐城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责任认定由法院依法审核。嵇**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我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处理。丁**主张的医疗费、护...(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