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史**、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祁云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某某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史**赔偿原医疗费12135.17元、护理费896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0元、营养费1200.00元、误工费26674.93元、伤残赔偿金119112.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财产损失1470.00元、鉴定费475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189110.09元;2.请求被告某某财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8日14时许,原告林**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508线130km+400m路口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左侧同向行驶的被告史**驾驶的蒙d95××**-辽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本文书还有3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