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雷**、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被告雷**,被告雷**、袁**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4,50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22年1月16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付之日期间,以借款本金294,503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原告潘*陆续向被告借款294,503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雷**、袁**辩称,被告雷**与原告潘*之间没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事实上合伙做水果生意,在此期间的经济往来与民间借贷无关,被告袁**没有参与过原告与被告雷**的经济往来,与原...(本文书还有3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