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海支公司)、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政公司宁海县分公司)、陈**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人保宁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被告邮政公司宁海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案件相关情况。
2020年1月2日10时30分许,原告王**驾驶电动车(悬挂“宁海377035”)沿广播电视台南侧道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桃源中路广播电视台南侧道路路口处,因避让沿桃源中路东侧辅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由被...(本文书还有2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