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诉被告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唐*给付谷**劳务费126390元;2.追加拖欠本金126390元,13年国家银行同期利息60000元,共计给付186390元。事实与理由:谷**于2006年经朋友杨*彬介绍,清包了一项建设工程是时任吉林市丰满区丰满乡乡长,后任丰满区城建局局长的唐*家建筑200平方米的房屋和修砌260延长米的红砖围墙。施工现场位于××区。根据该项承包工程总工程量当时作出49项施工项目的预算,整个工程完成需要投资人民币156725元。为保质保量进度,谷**召集30余名农民工自2006年8月25日开始动工,至11月上旬竣工并经验收后交付使用。截止2006年10月21日工程结束时实际劳务费结算为146390元。工程结束后,经谷**几次催要...(本文书还有1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