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韩**与被告许**、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高**向韩**偿还借款12万元,支付利息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许**、高**承担。事实和理由:许**与高**是夫妻关系。2009年5月份,许**因跑大车贩卖煤气资金周*困难,向韩**借款12万元,并承诺用一年后还款,如果韩**急需用钱,就提前打招呼,许**给韩**还款,到时给韩**支付点利息。韩**将12万元现金借给许**,许**给韩**出具借条一份。2010年至2014年期间,许**因拉运煤气资金周*困难,又向韩**借款7万元。后经韩**催要,高**给韩**还款7万元,但12万元借款至今未还,故韩**诉至法院。
许**、高**辩称,韩**主张的借款12万元属实,该笔借款并没有约定利息...(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