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北京某教*******(以下简称某公司)、北京某教************(以下简称某延吉分公司)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向于*返还费用107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6日,于*与某公司,签订编号ma*******j***********的教育培训协议;《培训服务协议书》中载明:如于*考试未通过,某公司承诺全额返还培费。该合同签订后,于*依约于2022年11月16日向某公司支付培训费26800元。后于*因未通过考试已于2022年11月向某延吉分公司提交完整退费手续材料,按照协议约定某延吉分公司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全额返还培训费...(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