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泗阳建某**(以下简称建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4)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起诉;2.本案诉讼费用由建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涉及原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拆***小区房屋的买卖。此类俗称为“小产权房”房产,国家对此类房屋的买卖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目前亦无证据表明案涉房产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用地及规划许可等手续,故有关买卖该类房屋的纠纷目前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2.如果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那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虽然《临河镇何庄村居民集中居住点购房协议书》是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实...(本文书还有3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