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博乐市青*******(以下简称胜勇砖厂)、第三人温泉县祥***********(以下简称温泉祥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博乐市青*******的经营者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温泉县祥***********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博乐市青*******的经营者侯**、第三人温泉县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30,000元及利息10,140元(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共计140,14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9日至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7%年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本文书还有3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