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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乐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新270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原告张**与被告博乐市青*******(以下简称胜勇砖厂)、第三人温泉县祥***********(以下简称温泉祥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博乐市青*******的经营者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温泉县祥***********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博乐市青*******的经营者侯**、第三人温泉县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30,000元及利息10,140元(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共计140,14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9日至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7%年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本文书还有32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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